1、何为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2、试用期的适用范围?
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全日制用工,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下列情形:短期用工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规定薪资水平,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两者属于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只要不低于其中一种即符合法律规定。
4、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超过法定期限的约定适用期的法律后果?
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约定试用期,超出部分无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不仅需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同时,还可能存在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次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基于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包括常见情形主要有,劳动者入职本单位辞职后,再次入职本单位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调岗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调岗的、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等,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8、试用期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即使是试用期,但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9、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期、法定年休假等待遇?
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属于法定假期,试用期员工有权享受。
10、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原因限于以下: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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